当事人名称:贵州盘南煤炭旧屋基井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DNLQLXQ
地址(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大山镇××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6日14时左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开采,设计年产原煤90万吨,检查时正在生产,矿井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排放口流量约172立方米/小时,矿井水处理站1200立方米的调节池存有约300立方米的污水,600立方米的事故池存有约100立方米的污水,均有容纳污水空间。你公司正在将井下的煤矸石从矸石落地仓转移至煤矸石转运场,你煤矸石转运场内建设有一座三格场地淋滤水收集池,煤矸石转运场形成浑浊场地水汇集自流进入场地淋滤水收集池,收集池内有一根直径约50毫米的黑色塑料管正在将收集池内废水抽至矿井水处理站调节池内进行处理,但部分浑浊的场地水通过场地淋滤水收集池顶部三根直径约100毫米的白色PVC管自流进入煤矿废水排放沟渠内,与处理后的矿井水混合后通过废水排放沟渠排入围墙外,混合后废水最终进入播土小溪。执法人员现场对场地淋滤水收集池白色PVC管排口、围墙外混合后的废水排放口分别采集2瓶水样,并对采集的水样送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分析,2025年7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6号)显示,场地淋滤水收集池白色PVC管排口悬浮物707mg/L,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表2标准限值13.14倍,混合后的厂外废水排放口悬浮物415mg/L,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表2标准限值7.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排污现场情况)。
(二)2025年6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矿井旧屋基井区(兼并重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
(三)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苏××、邓××)2份;2025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苏××)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2025年6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煤矸石转运场场地淋滤水收集池水外溢整改情况说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调查和违法排放废水情况)。
(四)2025年6月27日执法采样记录表和样品交接单各1份;2025年7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6号)1份;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水质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