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康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3X0505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尖山街道××居委会××组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桃花鸡屠宰场急宰间至待宰间集水井处场区内水泥地面存在明显裂缝,有急宰间流出的废水经过裂缝处进入待宰间集水井,集水井侧下方和待宰间底部有少量废水渗漏情况,渗漏废水通过雨水边沟滴漏至外环境;你公司现场提供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台账未记录上述环境风险隐患及整改治理情况,未及时消除废水滴漏至外环境隐患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6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2025年7月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和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等情况)
(二)2025年6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5页)、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意见、《六盘水市水城区康悦食品有限公司环保隐患排查制度》、2025年以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5页)。(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及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档案资料建立等情况)
(三)2025年6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康悦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询问人任职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和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废水滴漏至外环境隐患问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