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不罚〔2025〕2号

  发布时间: 2025-07-24 11:46 字体:[]

当事人名称: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55363××××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发耳镇店子村

我局于2025428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4229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贵州省污染源非现场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发现: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且未录入故障期间手工监测数据。

202542212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发耳镇店子村,主要从事煤炭开采,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矿井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外排水感官清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通过调阅历史数据,查阅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台账及运维现场照片,发现你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分析仪硫酸银试剂管插入试剂瓶过长,试剂管迂折,呈U型上翘,随着试剂消耗管口逐渐高于液面,自202542117时至42212时,分析仪不能抽取试剂,导致分析仪不能开展分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期间,数据采集仪重复采集202542116时分析数据传输至贵州省污染源非现场执法监管信息平台,该平台显示恒值并自动标记为:故障。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期间你公司未开展手工监测。经调阅你公司排口废水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时,未发现有人进出自动监测站房。

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且为2025年我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4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贵州展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填写的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维护记录表(三)(证明你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分析仪于202542117时至202542212时处于故障状态)

2. 20254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资料、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朱××等同志职务聘免的决定(证明该案违法主体为你公司)。

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六盘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通知》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和2025年六盘水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4. 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贵州展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委托贵州展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运维)。

5. 矿井废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照片)、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期间氨氮及悬浮物监测数据均达标及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恢复正常平台截图(证明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期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于202542213时恢复正常运行)。

6. 初次违法查询认定结果(证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55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202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公司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故障期间矿井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仅影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无其他危害后果,你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422日上午主动巡查发现问题并于同日13时左右恢复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测量,且2年内属初次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如下内容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强化学习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运维自动监测设施。

联系人:余                   话:8201907         

        吴晓云                               话:8201907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邮政编码:55300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