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六盘水黔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14378217R
营业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区石桥社区闽商科技产业园5号楼A区二楼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2日,我局接信访投诉:六盘水黔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辣椒油及袋装羊肉粉1000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区石桥社区闽商科技产业园5号楼A区二楼,主要从事辣椒油及袋装羊肉粉加工,主要工艺为:成品干辣椒+配料混合→热油浇淋→包装→油辣椒产品;羊肉+配料+水混合→电加热煲汤→包装→封口→灭菌→袋装羊肉粉汤料;粉条+油辣椒+汤料→袋装羊肉粉产品。厂房内安装有给袋式包装机、灭菌锅、切片机(分切羊肉)、打包机等,配套建设有三级化粪池,生活废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你公司未能提供年产辣椒油及袋装羊肉粉1000吨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手续。2025年2月14日,我局出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盘水黔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不纳入环评管理,但需开展排污登记备案。
你公司属于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单位,但未依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建成投产,执法人员告知你公司应办理排污登记备案)。
2. 2025年2月14日,我局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盘水黔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生产工艺为单纯混合、分装,故未纳入环评管理。(证明你公司年产辣椒油及袋装羊肉粉1000吨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但你公司需要进行排污登记)。
3. 2025年2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明该案违法主体为六盘水黔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4.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完成排污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不罚告〔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七)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三级化粪池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按要求在5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处理好与周边厂群关系。
联系人:余洋 电话:8201907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邮 编:55300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