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4 年6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执法人员到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厂房内新增一项年产3万吨刺梨饮料加工项目,该项目含三个实施内容,一是新建一条3.6万罐/小时刺梨果汁饮料生产线,二是新建一个3000吨刺梨原果汁冷藏库,三是新建10吨/小时刺梨鲜果原果汁生产线2条。检查时该新增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原环评及批复显示该公司应使用燃气锅炉,实际该公司使用的是2蒸吨生物质颗粒锅炉。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新增年产3万吨刺梨饮料加工项目及新安装2蒸吨生物质锅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等有关资料。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厂房内新增年产3万吨刺梨饮料加工项目以及新安装2蒸吨生物质锅炉的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法+帮扶+普法”的模式,让执法有温度,让企业有活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助力六盘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某公司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案(自然保护地)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建设的排洪工程排洪出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排洪工程排洪出口位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未获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有效衔接和协同联动,依照职责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案件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地有关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案(机动车检测第三方机构)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汽油车检测线采样管除折弯外长度为7.6米;部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均出现冒黑烟现象,检测报告中在否决项目“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则严重冒黑烟现象”栏均勾选“否”, 检测报告中外观检验均为“合格”;不同车辆相同检测方法检测过程中机油油温值恒定;部分检测车辆未使用转速仪,转速仪放置在检测线风机上。以上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检测有关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机动车检测站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836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是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例机动车检测站未按照机动车检测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是检测机构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因此,该案在对检测机构惩戒的同时,也对相同行业提高责任意识、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积极教育引导作用,通过共同发力,有效保障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共同守护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