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公司噪声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煤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厂界及居民敏感点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夜间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5.9分贝。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监测协同联动,依法查处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声环境权益。
某科技公司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泵站的3台进水泵中仅有1台正常使用,其余2台泵处于损坏不能抽水状态,污水处理站进水溢流口紧邻进水调节池,有导致污水通过污水处理厂溢流入河隐患(溢流口有污水跑冒滴漏痕迹,现场未见污水直接溢流外排),进水细格栅后的过水槽沉积较多泥沙未及时清理,该公司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和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应尽的法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约谈培训后仍然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某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核查水城河月照段入河排污口时发现一单位门口雨洪排口水质异常;经执法人员溯源,发现该水来源于某汇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洗车废水收集池已被泥沙填满,未及时清理,导致车辆经过洗车池时废水未经收集沉淀直接流入厂区外道路进入边沟,最后通过雨水收集管网进入水城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现场对该公司厂区门口排水沟内水质进行采样,并出具废水水质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21mg/L、悬浮物2585mg/L,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的16.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鉴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对水城河水质的污染,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是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管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的重要环节,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对发现的违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充分考虑该公司情节、整改情况,既彰显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案(有奖举报)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通过信访平台接到群众反映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影响生产生活问题。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入选原煤60万吨/年技改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主厂房周围和储煤场露天堆放煤炭、煤矸石共计约2000吨,占地约700平米,未采取密闭、覆盖、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处罚款4.2万元。
根据《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给予信访举报人奖励100元。
【案件启示】
奖励虽小,作用不小,有奖举报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有力惩戒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了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某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贮存危险废物案(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至2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海绵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海绵制品生产、销售,建设有1条年产2500t/d的聚氨酯海绵生产线,主要通过外购甲苯二异氰酸酯、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等原材料,经混合搅拌、发泡、熟化冷却等工序生产聚氨酯海绵,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甲苯二异氰酸酯等废原料包装桶。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甲苯二异氰酸酯为危险化学品,别名为TDI,CAS号为26471-62-5,危险性类别为急性毒性,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 900-041-49,同时对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废原料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10月以来,该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23个甲苯二异氰酸酯废原料包装桶(重量为12.3447吨)露天存放于某报废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室北面已硬化的工业广场上,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处罚。
【案件启示】
一些企业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加之顾及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和转移处置等环节管理松懈,容易引发环境问题。该案既惩戒了当事企业,也警示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发生。
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产业园区厂房建有有机玻璃生产线项目,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废气排放口有1#至4#裂解排气筒(4个主要排放口)和储罐呼吸废气排气筒1#、2#(一般排放口),但实际该公司现有排放口为裂解废气排放口1个、板材车间废气处理集中排放口1个和储罐呼吸废气排气筒1#、2#,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总体排放口数量减少)。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罚款3.6万元。
【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企业应当严格对照取得的许可证要求,规范污染物排放口建设,确保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