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8728993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石桥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州市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开采和销售,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你公司工业场地上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约4000吨,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堆放高度平均约10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2024年9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毕××)(证明你公司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以及堆放砂石的占地面积);
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调取的盘州市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毕××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等资料(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你公司);
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调取的《关于对盘县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州环复〔2017〕21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盘州市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节选部分(第52页和53页)》复印件1份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情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为3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为0,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为3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6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30%+30%)×60%±0〕×100000元=36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千元整(¥3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城市综合体9号楼9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管理科),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洋 电话:8201907
吴晓云 电话:8201907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邮政编码:55300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