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罚决字〔2024〕9号

  发布时间: 2024-09-10 15:57 字体:[]

当事人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10902××××

负责人××

地址湖南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424日对你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410日,你租赁的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杨梅姬官营养殖小区(该养殖小区设计产能为成年猪年出栏量为15000头,属规模养殖,现场未养殖生猪)进行养殖前维修、维护工作,因员工徐××工作疏忽,忘记关闭阀门,导致积粪池粪污从入粪排污管道破损处流入养殖小区内雨水沟,粪污通过雨水沟泄漏至外环境。

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你在2024311日签订了《养殖小区租赁合同》,甲方为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乙方为吴××,合同中约定“若因处理粪污产生的一切环保事故或受到的处罚,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粪污泄漏至外环境的行为由你租赁后你的员工徐××工作疏忽导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41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4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4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4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4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61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46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0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14页)。(证明贵州水城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和你之间的关系及粪污泄漏至外环境的行为由你租赁后员工导致的事实)。

2.贵州水城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梅乡养殖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贵州水城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水城县温氏一体化养猪(杨梅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六盘水环审〔202010复印件1份、《养殖小区租赁合同》(六盘水市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签订)、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殖小区租赁合同》(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吴××签订)、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委托徐××授权委托书1份、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小区设计产能为成年猪年出栏量为15000头,属规模养殖;贵州水城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和你之间的关系)。

3.20244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25号)监测报告1份,贵州辰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4份(辰跑检字〔2024〕第04010040120401304014号)、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1份(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25号监测报告,现场送达吴××)。(证明粪污泄漏至外环境对环境的影响)。

4.20245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吴××委托高××、彭××和张××3位专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调查评估委托书1份、2024723日出具水城区杨梅乡姬官营养殖小区粪污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书1份、磋商告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磋商笔录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和缴款(费)凭证5份。(证明你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8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为20%、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不足20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的裁量幅度为40%。即罚款金额等于〔(20%+40%)×60%〕×10万元=3.6万元。鉴于20245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你委托专家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调查评估,20248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与你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你负责本次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总计4.55万元费用,你于202485日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你的违法行为采取从轻处罚,从轻幅度20%,即:罚款金额为〔(20%+40%)×60%-20%〕×10万元=1.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城市综合体9号楼9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管理科),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电话:8201907

吴晓云电话:8201907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邮政编码:55300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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