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23 14: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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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九届人大次会议71号建议的答复

向星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乡(镇、街道)环保职责的建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47),统一对全省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的数量、名称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市、县不能擅自调整。机构优化设置后,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由内设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街道设置为城市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设置为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各市(特区、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已对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组建乡(镇、街道)执法队伍的建议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整合现有的站、所、分局力量和资源,由经济发达镇统一管理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治理重心下移”。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上述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无下放权限按照改革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由省政府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我们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和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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