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民盟六盘水市委提出的关于《关于重视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项目审批的建议
一是科学划定禁养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整治工作要点〉和成立〈贵州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环通〔2019〕184号)和2019年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六盘水环通〔2019〕115号),认真组织各县(市、特区、区)成立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工作专班,开展对2017年各县区制定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出台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殖业发展的相关文件及禁养区内养殖场等情况进行核对、排查和调整,形成各县区新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2019年11月已按国家、省最新要求进行了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调整划分。调整后,禁养区共141个,禁养区总面积1289.136平方公里,禁养区面积在2017年划定的方案基础上减少了172个1132.909平方公里,禁养区面积减少了46.77%。
二是严格项目审批。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重建符合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环评服务力度,把粪污还田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推动生猪养殖项目绿色发展;对于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严格按承诺事项开展服务,确保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发挥效益;对于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帮助指导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登记,务必做到当日办结。对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在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刀切”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二、关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印发《六盘水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2-2025年)》,有力有序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到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明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一是稳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依法合理施用畜禽粪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推进种养结合,畅通粪肥还田渠道。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畜禽粪肥限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各地安全合理施用粪肥。到2025年,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水平明显提升。
二是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进行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