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农业农村据、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环通〔2025〕1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需科学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域、时段,2024年1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三家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划定方案》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和秸秆综合利用方案”。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由总则、工作职责、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秸秆定义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确定主要目标为:实现禁烧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焚烧秸秆(草皮),经检疫确需进行焚烧处理病虫害的除外。
第二部分:工作职责。明确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月照机场等19个单位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综合利用。推广试点先进实用技术,建立综合利用(处置)等服务体系,最大化实现禁烧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实现以用促禁,以禁促用。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加强重点时段禁烧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处置)、禁烧工作巡查管控,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第五部分: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部门和实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秸秆的定义。本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NY/Y1701-2009》明确了秸秆定义: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同时要求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其他物质可参照农作物秸秆执行。解决了长期影响空气质量的秸秆、地皮、杂草、根系、残茬等物质焚烧管控措施无依据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禁燃管理要求和例外情形。秸秆禁烧区内原则上全年禁烧,确因防治农作物、林木病虫害或其他情形需焚烧的,按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主体责任。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黔党办函〔2020〕48号):(三)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4.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等工作负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依法开展禁烧区域内禁烧巡查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