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确保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发〔2022〕2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版)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制(修)订内容
(一)修订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此次2023版在2021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增加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内容,以及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关于“细化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要求。其中,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11条,专项处罚裁量表有9大项,对263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本次修订,重点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类”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6种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事项。修订后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排污许可类23种、水污染防治类40种、大气污染防治类39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4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58种、辐射污染防治类44种、噪声污染防治类6种、其他类19种。一是修订了自由裁量基本准则。准则共15条,将原第七条裁量的特殊情形中分解为“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况、第十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第十一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范要求”,并细化了前述情形的具体事项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后续工作,对“初次违法”进行了解释。二是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类”的专项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对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时弄虚作假等6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三是修订了部分专项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如把“天”修改为“日”;把“大气污染物或水体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超标或许可排放浓度超标的”修改为“大气污染物和水体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同时超标的”;把“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修改为“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把“涉及污染物监测因子数量”修改为“涉及污染物监测因子种类”,更贴合实际执法工作。
(二)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其中省级许可为13项,分别为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以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为核心,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申请材料、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等情形和有法律法规具体明确的行政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况进行了细化量化,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办理环节,承诺办结时间较法定时限大大缩短,最大限度利民便民。
(三)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基准。此基准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可以和应当查封、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时间、扣押的情形、实施程序、解除查封、扣押的条件、强制时限等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强了对查封、扣押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有重大意义。
(四)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特点,对行政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求、检查情况的处理等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执法检查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