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3 14:51 字体:[]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现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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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下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下属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三、公开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办公地点;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

(三)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方式

(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