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内容
(一)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
(三)省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四)市地方性法规
《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普法对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生态环境行政工作中涉及的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
三、普法目标
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带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渐提升,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四、普法计划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干部职工、党支部学习的重点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二)认真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相关工作任务,切实找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法治宣传。(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列为全局干部职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坚持常态化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四)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宣传推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在推进过程中履行普法责任,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落实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在年度述职中加入述法内容。(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七)开展好重要时间节点的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开展好“8.15”全国生态日、“5.22”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6.18”贵州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普法宣传工作。开展好“法律十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开展普法宣传,及时解疑释惑,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宣讲,增强公众守法意识,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九)把法治宣传教育列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入职培训、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计划。(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通过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即时完成)
(十一)按要求收集、编写、审核和上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作用。(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责任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魏嵬,联系电话:8201990
六、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负责人万莉,联系电话:8202229
七、联系方式
联络员: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工作人员瞿水英,联系电话:820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