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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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机关 备注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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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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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4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5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主席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6 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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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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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9 权限内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10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11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 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12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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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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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15 对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8号)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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