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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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办机构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各市(特区、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局属各科室、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或设立的专门法制审核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后,在集体讨论之前依法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本条第五项规定数额的;

(七)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决定代履行、代治理的;

(五)查封、扣押公民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上的;

(六)查封、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七)作出强制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程序性材料;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文本(送审稿);

(四)相关事实、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听证材料;

(六)经过陈述申辩的,应当提交当事人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等陈述申辩材料:

(七)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八)经抽样、检验或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监测等相关报告;

(九)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提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法制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退回承办机构补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生态环境法律、技术等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或者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法制机构或者设立的专门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或者裁量不当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案件复杂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及时回复承办机构,并做好留存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一致的,按一致意见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机构组织有执法人员和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制审核会,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lsx

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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