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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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执法支队、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25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六盘水环通〔202325)同时废止

附件: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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