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5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25-07-03 14:12 字体:[]

盘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案(第三方机构)

【案情简介】

上级交办盘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并出具合格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问题线索。经查,盘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自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对贵BB7379等7辆车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出具合格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有关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2659万元。

【案件启示】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执行排放检验各项要求。案例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敲响了警钟,能起到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某砂石贸易有限公司堆放

易产生扬尘物料案(大气污染防治类)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州市某砂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开采和销售,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该公司工业场地上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约4000吨,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堆放高度平均约10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案件启示】

扬尘污染防治是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在对企业责任主体惩戒的同时,对相关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积极教育引导作用。

盘州市某物流公司堆放

易产生扬尘物料案(大气污染防治类)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执法人员对盘州市某物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货场场地上有洗精煤露天堆放,露天堆放的洗精煤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和该公司货场人员现场测量,货场内露天堆放的洗精煤占地面积共计8655平方米。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2万元。

【案件启示】

货场堆放产尘物料量多,是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领域和环节,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保障作用。

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加油站

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 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对水城区某能源公司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加油站正在营业,经对该加油站3台加油机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检测时测得怡缘加油站油气回收密闭性初始压力504Pa,1分钟后压力为468Pa,2分钟后压力为462Pa,3分钟后压力为456Pa,4分钟后压力为454Pa,5分钟后压力为453Pa。检测报告显示怡缘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25-2020》要求。

【查处情况】

该能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能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启示】

加油站作为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在接卸、加油、储存等方面油品蒸发和油品跑冒滴漏造成的污染。其油品蒸发产生的油气中含有苯和有机活性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阳光照射下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影响空气质量。水城分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采用巡查机制,督促企业加强设备的自查维护和正常使用,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停运油气回收装置及在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情况下继续开展加油业务的加油站,依法查处,切实提升加油站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