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盘州市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0222587289930J
地址/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石桥镇××村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工业场地上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约4000吨,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堆放高度平均约10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2024年9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以及堆放砂石的占地面积);
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等资料(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你公司);
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调取的《关于对盘县宏顺达砂石贸易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州环复〔2017〕21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节选部分(第52页和53页)》复印件1份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情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堆放砂石等物料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