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吴孟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孟坤
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凤南乡×××××××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你租赁的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杨梅姬官营养殖小区(该养殖小区设计产能为成年猪年出栏量为15000头,属规模养殖,现场未养殖生猪)进行养殖前维修、维护工作,因员工徐志勇工作疏忽,忘记关闭阀门,导致积粪池粪污从入粪排污管道破损处流入养殖小区内雨水沟,粪污通过雨水沟泄漏至外环境。
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你在2024年3月11日签订了《养殖小区租赁合同》,甲方为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乙方为你,合同中约定“若因处理粪污产生的一切环保事故或受到的处罚,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粪污泄漏至外环境的行为由你租赁后其员工徐志勇工作疏忽导致。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2024年4月1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14页);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水城县温氏一体化养猪(杨梅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六盘水环审〔2020〕10号)复印件1份;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有铃)、张有铃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孟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殖小区租赁合同》(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签订)、《养殖小区租赁合同》(水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吴孟坤签订)、2024年4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25号)监测报告1份,贵州辰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4份(辰跑检字〔2024〕第04010、04012、04013、04014号)、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1份(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25号监测报告,现场送达吴孟坤)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