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塑料制品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上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智能振动监控系统,发现某塑料制品公司成品生产车间治污设备未运行。2023年11月3日15时,执法人员到达该公司时,该公司造粒车间1条破碎生产线、1条清洗生产线、1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装置正在运行;塑料制品车间4台吹膜机、4台塑料制袋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置装置未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2.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VOCs存在涉及行业广、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等特点,部分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不断优化和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强化智能监管技术应用,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六枝某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有奖举报)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6日,根据信访举报投诉,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执法人员到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煤矿开展检查发现,煤矿矿井水第二个简易沉淀池的排放口流出的水呈灰黑色,矿井水流入该矿办公室后东侧的沟边水沟,沿六安高速下方的沟边水沟流至下游约七百米处的川硐涵洞入口(下干河涵洞入口),从纳骂村戛打出水河流出,最终汇入纳骂河(六枝河支流),经采样监测,煤矿外排的矿井水中COD浓度为53mg/L、悬浮物浓度为3576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的0.06倍、70.5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5.8万元。
同时,因群众所举报的环境违法事实属实,将举报奖励100元兑现给投诉人并感谢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案件启示】
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网络。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向群众、企业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普及率。
某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涉危险废物违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至2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海绵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海绵制品生产、销售,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废原料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10月以来,该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23个甲苯二异氰酸酯废原料包装桶(重量为12.3447吨)露天存放于某报废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室北面已硬化的工业广场上,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
【案件启示】
一些企业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加之顾及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和转移处置等环节管理松懈,容易引发环境问题。该案既惩戒了当事企业,也警示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发生。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案(第三方服务机构)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运营状态,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发现该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客运车辆、货运及专项作业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客运车辆174辆、货运及专项作业车辆23辆。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202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承担检验检测职责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防范“带病车辆”上路的重要“闸门”,具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职责,其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应当被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