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照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基础上,我局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两部地方性条例《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了《〈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二、主要内容
本基准共分为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对基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金额计算、从重情形、裁量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规定,附表部分分别对《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的8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15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三、主要特点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明确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25号)执行,即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及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均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25号)执行。本基准的制定,有效弥补了我市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空白,进一步促进了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制定主要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确保了本基准与本系统内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版式与样式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