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6-12 15:49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顺利实施,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政策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调整、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重点监控,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预算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评估论证,编制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明确申报程序,审核申报项目,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编制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市(特区、区)加快项目建设、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市(特区、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结合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安排范围、原则

专项资金为市本级支出和补助县区支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大气污染防治。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大气环境监测监管专项工作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水环境监测监管专项工作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耕地污染修复、尾矿库污染治理、土壤环境监测监管专项工作、监管能力提升及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及综合生态环境管理专项工作以及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固废及其他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塑料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污染治理、声光污染、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等。

以奖代补。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污染防治任务量的市(特区、区)按照权重安排奖补补助资金。

(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先进技术示范和科普基地创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试点示范等。

(八)权限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技术评估,以及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等市级事权项目。

(九)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科技、宣教、信息、统计、规划方案编制、评估、环保督察专项工作、能力建设(包含监测、监控、执法、应急和环境信息等各类能力建设以及建成项目设施的运维保障支出)事项

(十)省生态环境厅或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新增生态环境工作和生态环境突发应急事项。

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生态环境类专项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我市各级政府或部门相关规划要求。

(三)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监督,强化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加强与其他领域环保资金的整合统筹,发挥资金集中协同效应,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分配

本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

十一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在每年10月底前,收集并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需求,市(特区、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市级相关单位根据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等项目相关材料。

十二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划和实际情况,对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项目资金需求、工作计划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资金建议方案,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对下达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确保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在下达预算资金安排时,应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拨款条件的项目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及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 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会 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项目资金。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缴回缴回的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统筹用于全市环保项目建设。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在市生态环境局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八  市生态环境局执行专项资金月调度,不定期组织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将抽查情况与政策完善、管理改进及以后年度预算分配挂钩。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于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督促整改,并适当压减下年度该项资金安排额度;对项目管理实施好、治理成效明显的项目,持续投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力度。

十九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负责。

二十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公开方式以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为主,或在政府的门户网站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二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325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具体解释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六盘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环通〔200793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