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扎实开展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环水〔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巩固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彻底查、严格测、精准溯、系统治、规范管,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二、范围对象
(一)排查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长江流域:乌江重要支流,地域涉及钟山区、水城区、六枝特区;珠江流域:南盘江(重要支流)、北盘江水系(干流及重要支流),地域涉及盘州市、水城区、六枝特区。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二)排查对象。本方案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按照“站在水里看岸上”原则,所有向水里排污的“口子”都纳入排查整治,包括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排放的沟渠、雨水口、泄洪道、农田退水口、河港等。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排查方式。采取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的“三级排查”方式。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年底前,完成乌江重要支流、北盘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2023年年底前,完成乌江重要支流、北盘江干流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北盘江重要支流、南盘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溯源,完成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年底前,完成乌江重要支流80%以上排污口整治;完成北盘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南盘江重要支流6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先排查、后核实”原则,根据前期无人机航测和图像解译结果开展人工现场排查工作,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工作。根据排查结果编制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掌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污染物排放量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大的入河排污口及主要排污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施行自动在线监测或人工取样监测,鼓励在现场排查阶段同步做好监测工作。建立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污水溯源。根据核查和监测情况,综合运用实地踏勘、资料查询、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了解掌握污水排放单位,确定每个排污口类别、污水来源、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存在的环境风险等。对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四)制定整治方案。在监测、溯源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一口一策”原则,科学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要求、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完成时限以及具体措施等。实施过程中,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整治到位,在监测溯源过程中治理销号;对污染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应立足实际,系统整治,从易到难,推动整治实效;对涉及群众生活等切身利益的排污口,标本兼治、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严禁随意合并以及封堵城镇雨洪排口。
(五)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和编码,实现每个排污口对应一个身份信息,实行入河排污口“户籍管理”。三岔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命名编码。其余排污口按照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编码规则进行命名编码。
2.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3.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企业,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4.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排污单位应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牌面信息包含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原则应设置标志牌。其他类型排污口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标志牌设置。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监测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属地政府进行整改。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任务分工
(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力量,全面、深入、细致开展排查溯源,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时限推进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投入,及时将排查整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调度和宣传报道等工作。按省统一安排做好无人机航测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排查,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市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指导各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督促指导下属国有企业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信息资料(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指导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各有关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企业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对专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九)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各有关县级水务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资料;督促指导市区级水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有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各有关县级林业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边界矢量信息等,依据部门职责,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特区、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相关工作,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无人机航测方案编制、无人机航测排查、入河排污口监测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省级要求切实予以保障;人工排查、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相关市区负责解决;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有关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针对跨县域河流,相关市区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合组织开展跨区域的排污口溯源排查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积极作用,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贯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重要手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督促重点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区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市区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行追责问责。
附件:1.重要支流清单
2.工作目标
附件1
重要支流清单
水系名称 |
重要支流 |
涉及地域 |
备注 |
乌江 |
三岔河 |
钟山区、水城区、六枝特区 |
|
水城河 |
钟山区、水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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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盘江 |
可渡河 |
水城区 |
|
六枝河 |
六枝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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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长江 |
盘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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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盘江 |
黄泥河 |
盘州市 |
|
马别河 |
盘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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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作目标
流域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乌江重要支流 |
完成排污口排查溯源。 |
完成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
完成8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
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
北盘江干流 |
完成排污口排查溯源。 |
完成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
完成6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
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
北盘江重要支流、南盘江重要支流 |
完成排污口排查溯源。 完成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
完成6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 |
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